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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未提供4、9、12、18、19、20、21、22、24项房产的权属证书,上述房产用途为办公、仓库、展厅,当地同类型房屋较为常见,如无法继续使用,广州洪兴分公司较容易找到替代房产进行搬迁。发行人子公司对该房产不具有重大依赖,即使发生需要搬迁的情况,也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该租赁房产法定用途为居住用房,广州洪兴将其用于商业用途,存在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要求将出租物业恢复原有用途的风险。鉴于该房屋替代性较高,如无法继续使用,广州洪兴较容易找到替代房产进行搬迁,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1年3月12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使用的生产经营房产总面积(包括自有房产和租赁房产)为93,817.20平方米,其中存在租赁权属瑕疵的房产共13项,面积合计为14,370.23平方米,租赁权属瑕疵房产面积占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用房总面积的比例为15.32%。

(4)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稳定使用,若必须搬迁,预计产生的搬迁费用,是否对发行人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根据租赁房产的地址、面积、房产用途等因素综合测算,若无法持续租赁上述房产,搬迁至附近无瑕疵房产涉及的搬迁费用如下:

截至2021年3月12日,公司存在租赁上述权属瑕疵房产问题,该等存在租赁瑕疵的房产用途为店铺、办公、仓库或展厅,未用于生产用途,公司及其子公司长期租赁使用该等房产,出租方或其他第三方从未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发生争议、纠纷的情况,未影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续使用。

即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必须搬迁,当地同类型房屋较为常见,较容易找到替代房产进行搬迁;若必须搬迁,预计产生的搬迁费用为204.49万元,占发行人2020年利润总额的比例为1.23%,占比较小。

另外,公司已经取得位于瑞金市经开区胜利大道南侧合计95,836.48平方米工业用地、位于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练南村四亩坵洋6,334.07平方米工业用地和位于潮南区练南村四亩坵洋3,099.54平方米商业用地;其中,位于瑞金市经开区胜利大道南侧工业用地上正在建设“年产900万套家居服产业化项目”生产项目并作为本次募投项目;位于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练南村四亩坵洋工业用地上正在建设家居服产业化项目。上述建设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减少租赁权属瑕疵房产,预计租赁权属瑕疵房产占整体生产经营用房的比例将进一步降低。

公司租赁的房屋均未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上述租赁合同均未约定以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该事项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诺: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因租赁房产无相应产权证书或是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或是租赁房屋实际用途与其法定用途不一致等事宜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场所搬迁、受到处罚或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因此需要支出的费用全部由其承担。

综上,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屋无相应产权证书及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及租赁房屋实际用途与其法定用途不一致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本节“五、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情况”之“(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之“2、自有房产情况”中《不动产权证》所列土地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如下表所示:

除上述土地使用权外,发行人于2020年6月1日与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南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发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潮南区练南村四亩坵洋3,099.5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出让价款为2,135万元。根据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该幅土地已于2020年7月1日实际交付给发行人,发行人已于2021年3月25日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提交建设项目备案申请,拟在该幅土地上建设“洪兴商务中心大厦建设项目”,发行人拟在上述建设项目完成后与该幅土地一并申请不动产权属证书。

截至2021年3月12日,发行人共持有198项境内注册商标,4项境外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1月1日,发行人与广州洪兴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发行人将注册号为32486895的商标无偿许可予广州洪兴,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许可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广州洪兴将上述商标授权予第三方使用,截至2021年3月12日,已授权情况如下:

注1:经广州市重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并经广州洪兴确认,原广州洪兴与广州市重光贸易有限公司的品牌授权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广州市重光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优美思服饰有限公司、汕头市正欣贸易有限公司同时享有或承担,广州洪兴同意许可深圳优美思服饰有限公司使用拼多多“芬腾母婴旗舰店”、同意许可汕头市正欣贸易有限公司使用拼多多“芬腾童装旗舰店”销售许可品类。

注2:经佛山市典华内衣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并经广州洪兴确认,原广州洪兴与佛山市典华内衣实业有限公司的品牌授权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典华内衣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颜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市如喜贸易有限公司同时享有或承担,广州洪兴同意许可广州颜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使用京东“芬腾文胸京东自营旗舰店”、同意许可广州市如喜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蜜芽平台销售许可品类。

注3:经郑州浩东副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并经广州洪兴确认,原广州洪兴与郑州浩东副食品有限公司的品牌授权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义乌市酷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时享有或承担,广州洪兴同意许可义乌市酷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拼多多“芬腾酷豪专卖店” 销售许可品类。

注4:经汕头市朗万路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并经广州洪兴确认,原广州洪兴与汕头市朗万路服饰有限公司的品牌授权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汕头市壹森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同时享有或承担,广州洪兴同意许可汕头市壹森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拼多多“芬腾壹森专卖店”和京东“芬腾壹森专卖店” 销售许可品类。

注5:经福建闺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并经广州洪兴确认,原广州洪兴与福建闺蜜科技有限公司的品牌授权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星尘(广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同时享有或承担,广州洪兴同意许可星尘(广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使用拼多多“芬腾星尘专卖店”、拼多多“星尘内衣专营店”和拼多多“内衣配饰旗舰店” 销售许可品类。

注6:经佛山佰芮尼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并经广州洪兴确认,原广州洪兴与佛山佰芮尼服饰有限公司的品牌授权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汕头市卡利安实业有限公司同时享有或承担,广州洪兴同意汕头市卡利安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拼多多“芬腾卡利安专卖店”销售许可品类。

注7:经汕头市风林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并经广州洪兴确认,原广州洪兴与汕头市风林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品牌授权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广州市艾婴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同时享有或承担,广州洪兴同意广州市艾婴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使用拼多多“芬腾艾婴乐专卖店”、拼多多“艾婴乐童装专营店”销售许可品类。

截至2021年3月12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9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上表中第3、4项发明专利系发行人分别从滁州惠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婉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受让取得,已完成专利转让手续。发行人因技术研发的需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购买上述两项专利,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发行人拥有及使用上述两项专利不存在纠纷。

截至2021年3月12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27项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出于公司逐步规范化考虑,2019年1月30日,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之一郭静君签订《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郭静君将其名下作品著作权《芬腾》、《芬腾FT》无偿转让予发行人。2019年4月23日,上述作品著作权变更至发行人名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3个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1月1日,发行人与广州洪兴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发行人将注册号为32486895的商标无偿许可予广州洪兴,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许可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详细内容请参见本节“五、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情况”之“(二)主要无形资产情况”之“2、注册商标情况”。

2018年9月1日,发行人与连我(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连我公司”)签订《商品授权协议》,连我公司许可发行人在中国大陆内的线下渠道专卖店、门头店、线上销售平台销售LINE卡通形象的产品,协议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1日,双方补充约定在最低保证金的基础上增加版权金150.00万元;2021年1月1日,双方续签《商品授权协议》,许可期限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

2020年5月22日,发行人与PEANUTS WORLDWIDE LLC(花生漫画公司)签订了《“PEANUTS”许可协议》,花生漫画公司将PEANUTS系列艺术人物和版权许可予发行人,许可销售渠道为中国境内指定零售店,包括百货商店、被许可方网站、专卖店、第三方网站(全部)、被许可方批发商/经销商,许可产品为MANZA品牌产品及相关赠品,协议有效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1月23日,发行人与Mercis bv(梅西斯有限公司)签订了《标准许可协议一Dick Bruna 的插图和商标》,梅西斯有限公司许可公司在千线艺品牌成人睡衣、家居服和内衣服饰等产品上使用其拥有的miffy&friends(米菲)的字符/插图,协议有效期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包括关联方采购、关联方租赁和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有关联方提供担保。同时,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与子公司曾经的小股东、员工或员工的近亲属控制或其曾控制或是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发生交易的情况,该类交易比照关联交易的要求进行披露。

报告期内,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司通过制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了关联交易审批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决策权限,切实规范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0年6月6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2017年度至2019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2020年1-6月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于2021年3月12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2020年1-12月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按照相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

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及相关审议程序进行了审查,经充分讨论,就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相关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关联交易占比较小,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规范,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向黄政生、郭少君、柯国民、周德茂等关联方拆出资金,未计算利息,关联方已经归还上述款项,未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未对公司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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